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疾控中心、省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63号)要求,现将2026年云南省国家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附件1—7)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托育机构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情况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七)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诊所/门诊部)依法执业情况。
二、任务下达与调整
(一)按照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国家报告系统”)抽取任务,省监督中心于5月15日前一次性将任务发放至各地。
(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执行任务的,由州、市疾控局汇总辖区内需调整的人员和任务清单报省疾控局,待省疾控局作出调整决定后,再由省监督中心在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国家下达的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体现;要统筹协调和动员辖区内卫生监督力量,定期或不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工作任务落实;要督促指导县级随机抽查工作任务完成,一体推进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国家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等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加强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日常监督、专项执法等工作的衔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统筹各专业需求一次性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三)各级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和手持执法终端执行随机监督抽查的监督任务,并将监督信息上报至国家报告系统。抽查过程中,疾控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时,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原则,不得由本单位人员进行。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业务系统或手持执法终端生成行政处罚信息并上报国家报告系统。要积极争取将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支持,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各地要加强疾控和监督业务融合,统筹监督抽查任务中的检测任务。任务中涉及的检测工作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省级疾控机构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省监督中心和省疾控中心联合完成,其中监督任务由省监督中心完成,涉水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医疗机构传染病等检验任务由省疾控中心完成,检验完成后要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省监督中心。
(五)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要将托育机构、农村集中式供水及小型集中式供水等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健康、供水主管部门。
(六)请各地在4月26日前在国家报告系统中完成对二次供水、设计日供水100m³以上集中式供水及涉水产品许可信息的补充建档工作。各地需于11月10日前,通过业务系统和国家报告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游泳场所的数据填报工作需于8月20日前完成)。各地按各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7),于11月10日前将辖区年度各专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全年总结报送省监督中心,省监督中心梳理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将全省各专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全年总结报送省疾控局。
联系人及电话:省疾控局 毕译匀 0871-63110870
省监督中心 戴 娟 0871-65193342
张诗楠 0871-65193412
3.2026年云南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