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疾控中心、省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疾控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电话:
省疾控局监督处:0871-63110870
省监督中心:0871-65193346
省疾控中心:0871-63623334
云南省疾控局
2026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面推动职业卫生监督方式向差异化、精准化转变,有效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质效,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秉持“科学分类、精准执法、动态管理、优化服务”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云南行动。
二、工作任务
(一)用人单位自查评估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分级。组织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附件1)进行自查,客观、真实地编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自查报告》(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附件3.1或3.2),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2.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用人单位通过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自查评估,职工总数(含本单位、劳务派遣)在100人及以上的使用附件3.1,100人以下的使用附件3.2自查表,并作为自查评估报告的附件。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70—89.9分)、C级(70分以下)。
3.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初步评估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风险最高。本单位近3年发生2例及以上职业病,或受到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的,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为丙类。
(二)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规模以上的用人单位由各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用人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填写《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自查报告审查表》(附件4),发现用人单位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的,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要认真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进行核查,真实准确评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并将最终确定的综合风险类别评估结果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各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审查表按不低于10%的比例复审。复审结果与审查结论不符超过1/3的,该县(市、区)重新审查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自查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分类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评估。因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改进、产能规模调整、受到行政处罚等应及时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分类。
(三)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将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相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甲类用人单位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乙类用人单位要开展常态化监督;对丙类用人单位每年主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督。在监督执法中,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推进智能化分类监督。逐步归集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卫生监督数据,结合用人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形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数字化档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据数字档案,匹配职业病危害风险、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关键指标,实现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智能分类。积极探索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和处置,逐步提高非现场执法占比,实现传统监管向智能监管转变。
(五)注重分类结果综合应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积极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与技术指导服务、专项治理、政策激励等相结合的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分类指导机制,化解职业病危害风险;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综合评价方法适用性,评价系统运行情况,分类监督执法效果及用人单位满意度。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6年1—3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动员部署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全面梳理职业卫生管理和监督数据,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数字化档案,为职业卫生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自查评估阶段(2026年4—11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方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评估等内容进行培训,并指导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自查评估报告》,审核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并将确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反馈用人单位,制定用人单位差异化监督执法计划,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指导服务、职业卫生差异化监督执法。完成《云南省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中有效的全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综合风险类别确定,纳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范围。
(三)持续推进阶段(2026年12月起)。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按照本方案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报送自查评估报告,经审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后,并纳入分类监督执法范围,建立长效机制。每年12月底前以州市为单位报送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狠抓工作落实,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压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管理,改善工艺、工作环境和职业病防护条件,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执业行为,切实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二)监督指导协同。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推进中,充分发挥监督执法和业务指导协同,信息共享、结果互用。职业卫生业务和监督执法科室要联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自查报告审查和综合风险类别审定。要将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确定为丙类、受到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改善重点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改善职业病防护条件,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三)规范监督执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实行一次性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指导做好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于处罚。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将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作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强化监督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