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巩固拓展“遏制结核病攻坚行动”成果,助力健康云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防治机制,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救治能力,防治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结核病疫情总体呈下降趋势,发现并治疗32.4万例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
但我省结核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各地主动筛查质量参差不齐,仍有隐匿传染源未被及时发现,部分地区治疗管理脱节,耐药肺结核治疗成功率较低。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云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断优化防治措施,提升防治水平。到2030年,全省结核病发病率降至43/10万以下,治疗成功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死亡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逐步降低。规划指标见下表:
*是指患者中通过病原学检测确诊的比例,此指标可用于评价结核病诊断的精准性,提高诊断效率和质量。
按县(市、区)疫情水平分类施策:
一类地区:以控存量、减增量为目标,实施全域普查和重点人群检查为主的主动发现策略,启动预防性治疗干预。
二类地区:以控制结核发病、降低重点乡镇(街道)疫情为目标,加大医疗机构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结合重点乡镇(街道)和重点人群检查的主动发现策略,推进预防性治疗干预。
三类地区:以逐步消除结核病公共卫生危害为目标,在重点人群检查的基础上,强化医疗机构就诊人群中患者的主动发现,通过个案流调溯源扩大感染筛查和预防性治疗覆盖人群。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医防协同,提升防治能力
1.进一步优化防治服务模式。疾控机构强化技术管理枢纽作用,履行技术指导和质控职责,协同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程管理,及时识别并处置结核病疫情。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疑难重症结核患者诊治,加强全省诊疗质控网络建设。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药患者诊治,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与质控,做到耐药肺结核诊治不出州(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巩固落实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下沉技术资源,发挥远程影像、检验、会诊中心等平台优势,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发现效率和随访管理质量,做到敏感肺结核诊治不出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融合,做好辖区内患者随访管理,提高患者发现质量。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实行首席专家制度。各级疾控机构充实结核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预防性治疗门诊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医护人员,推行结核病个案管理。各级防治机构每年至少对下级机构开展1次业务培训。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科专业基地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要求,对内科专业住院医师进行结核病诊疗知识和技能规范化培训。支持省级结核病防治专家到州(市)、县(市、区)建立联合工作站。健全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晋升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向结核病防治一线人员倾斜。
(二)落实预防措施,提升感控水平
1.夯实预防接种。为0—3岁儿童提供卡介苗接(补)种服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卡介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及时开展疫苗接种效果评估,加强接种质量监管。
2.推行结核潜伏感染预防性干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预防性治疗门诊,各地预防性治疗门诊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感染者开展结核感染检测和预防性治疗。加强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尘肺病患者和其他密集场所人群等高风险人群结核感染检测和预防性治疗,预防性治疗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提升结核病感染控制水平。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检分诊,畅通就诊绿色通道,落实患者分类安置,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严格落实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停工停课和复工复课制度。
(三)加大筛查力度,提高发现水平
1.强化医疗机构就诊人群发现。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对主动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高风险人群开展胸部影像学和病原学检查,逐步提升检查比例。
2.推进重点地区结核病普查。到2027年,一、二类地区发病率高于80/10万的乡镇(街道)至少连续开展两轮结核病普查,每轮检查率达到80%以上;一类地区发病率低于80/10万的乡镇(街道)至少连续开展两轮全员症状筛查。
3.扩大重点人群结核病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管理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感染者、既往结核病患者、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结核病检查,逐步扩大覆盖面,三类地区将检查扩大至一般接触者。边境地区和口岸要落实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排查、诊治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结核病检查。学校、托幼机构、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工矿企业等场所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入学(所、院、职)体检必查项目以及员工年度常规体检项目,年度结核病检查率保持在90%以上。来自一类地区生源占比较多的高中和高等院校将感染检测作为入学体检必查项目,可因地制宜增加在校生体检频次。
5.加快提升快速诊断能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适时引入与应用新兴技术、新药短程治疗方法和智能化随访管理工具。省级防治机构开展结核病领域关键问题研究,做好新技术、新方法、新工具的评估和推广工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远程会诊和基于人工智能数字化影像学辅助诊断系统。对疑似肺结核患者首选分子生物学技术进行诊断。
(四)强化诊疗管理,提升治疗效果
1.规范患者治疗。强化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规范治疗,对于利福平耐药患者要先采取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一般为2个月。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专家组会诊制度,按照临床路径开展结核病患者规范治疗。
2.强化耐药患者发现和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首选分子生物学技术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开展耐药检测,省级和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利福平耐药患者提供氟喹诺酮类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和其他二线抗结核药品的传统药敏试验,优先选择短程、全口服治疗方案。
3.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全程管理。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患者管理服务流程,提供覆盖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和随访的全程管理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社区随访。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肝肾功能检查、送药等延伸服务。
(五)扩大监测范围,加强信息互通
1.扩大结核病哨点监测范围。在现有耐药监测点的基础上,扩大哨点监测的范围和内容,建立涵盖病原体与宿主感染、发病与死亡及风险因素的哨点监测网络。提升学校等场所单病例预警响应能力,及时开展流调溯源和疫情处置。
2.构建结核病防治全流程信息平台。将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纳入云南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实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等系统的信息自动采集和双向流通,确保防治机构间信息安全共享,提升信息监测质量。
3.强化信息分析与应用。疾控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疫情形势研判与工作进展分析,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对患者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进行信息核查和分析,为科学制定防治措施提供支撑。
(六)强化政策帮扶,减轻患者负担
1.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统筹衔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加强耐药结核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保障,切实降低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目录新增抗结核药品纳入医保支付。
2.保障药品供应。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利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免费抗结核治疗药品采购,确保免费抗结核药品不间断供应。
3.加强关怀救助。降低患者家庭灾难性支出比例,为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识别为监测对象,因人因户制定帮扶计划,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
(七)积极宣传普及,动员社会参与
1.多维度多渠道开展防治宣传。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主题宣传活动,融合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力量,向公众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及国家诊疗惠民政策。
2.实施志愿者传播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提升行动。鼓励个人、爱心企业、社会公益组织等参与并持续开展实效性强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活动,推动公众强化健康意识、履行健康责任。
(八)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质量控制
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规范化抗结核治疗与随访管理网络体系作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常态化开展诊疗质控。各地结合实际完善更新结核病防治综合质量控制专家组,重点围绕主动发现、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信息监测等领域开展综合质量控制。
四、落实责任
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实际的工作方案,动员各方力量推进规划落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规划实施,优化完善防治体系,提高防治能力、服务水平,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纳入相关规划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依法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的行业管理责任,有效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教职员工入职(定期)结核病检查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场所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措施。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做好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已上市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鼓励支持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抗结核新药品、新试剂和新疫苗的研发创新。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农村、海关、广电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科技支撑、抗结核药品试剂生产供应保障、患者社会救助、社会养老和福利机构结核病防治、结核病患者防止返贫监测、口岸结核病排查处置、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五、开展监测评估
各地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疾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并于2025年和2030年分别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