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一直对大理的风花雪月充满了无尽的向往,决定去大理旅游。在旅游的途中,邂逅了同样来旅游的小王。小王高大帅气,温柔体贴,两人聊得投机,互生情愫,最终发生了无保护的性行为。
三个月后,小美因做手术被查出HIV抗体阳性,医生告知她结果时,她感到万念俱灭。回想这三个月,自己仅与小王发生过性行为,小美立即电话询问小王,小王支支吾吾地说:“去大理之前,我就已经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了。”
小美“气炸了”,决定咨询看看有没有什么渠道可以为自己“鸣冤”,于是她来到律师事务所,陈述事实后发生以下对话:
A(小美):像这种情况,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应该承担相关的义务呢?比如提前告知感染情况?
B(律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该履行相应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感染者应将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在发生性行为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此外,该条款还强调,感染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A:什么是故意传播艾滋病呢?
B:《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中明确指出:故意传播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然实施某些高危行为,故意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包括希望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以及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A:小王这种情况算故意吗?
B:小王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未如实告知你,同时在与你发生性行为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种行为就属于直接故意。
A:小王导致我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给我的人身造成伤害,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小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吧?
B:不止,小王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为什么这么说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小王的行为造成你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符合该项规定情形,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经过律师详细解答后,小美决定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小王。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与感染状况不明的人发生性行为时,一定要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套,守护我们的健康和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