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监督中心,省三院,省疾控中心,省属及中央驻滇企业,有关培训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云卫办职健发〔2023〕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导向,提高职业健康培训质量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指导,聚焦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了解用人单位培训需求,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针对无自我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帮扶工作,争取使用工伤预防经费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基本条件要求,梳理汇总具备职业健康培训能力的机构,形成本地培训机构名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名单应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性质及培训对象等内容,建立公开目录时应平等对待,依法保障各类培训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州(市)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培训机构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
3.培训机构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对机构的师资力量、场所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资质条件进行公开公示,接受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线下培训机构要具有独立开展培训项目所需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考核体系和培训质量控制制度等,机构培训场地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强化流程管理,做好职业健康培训监管
4.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完成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后,应主动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申领合格证书编码(附表2),按照模板制作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给培训人员。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云南省职业健康培训证书编码规则(附表1),各州(市)组织做好培训合格证书编码工作,及时将编码发放给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各州(市)汇总整理辖区内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人员名单(附表3)、汇总表(附表4)和监督检查情况(附表5)报省监督中心。
5.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要如实记录职业健康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学时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档案(含电子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要按照“一企一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一人一证”的原则,分期、分类、分年度归集建档,明确专人管理,如实记录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等情况。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应同时保存服务合同档案。
6.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跟踪问效,重点审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的人员档案、信息是否与上报材料一致,对于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强化能力建设,促进职业健康培训发展
7.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规范培训工作和提高培训质量,省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年度检查、协议管理、信用评定等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并公开一批务实负责、师资设备强、培训质量好、创新力出众的培训机构品牌,对存在培训质量差、培训内容不符合大纲要求、培训走过场甚至虚假培训等问题的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8.省卫生健康委将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讲师,并经过个人申报、单位初审、统一推荐、公开选拔和公示公布等流程后建立《云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讲师库》。用人单位可以聘请《云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讲师库》培训讲师或其他职业健康专家,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9.省属及中央驻滇企业、大中型企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等社会力量,可充分利用工伤预防项目资金从事职业健康培训,开办专职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培训资源优势。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的《云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实施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要求,积极面向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实践课程,提高我省职业健康培训水平。
联系人及电话:
职业健康处张帆 0871-63109771
省卫生监督中心胡嵩麦 0871-65193490
电子邮箱:wsjdzfc@163.com
附件: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云南省疾控局综合处
2024年8月30日